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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QR-004-00
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排灌设施补偿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确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QR-004-00
职权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排灌设施补偿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确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规范性文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 第十四条 “利用开发补偿费兴建的灌溉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设施及其占用者补偿兴建的替代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本辖区内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2.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占用方案进行技术评价; 3.符合相关标准。
需提供的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和审查报告》; 2.单位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占用范围、占用规模、工程措施、施工计划等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颁发同意占用文件。 5.监管责任: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同意占用文件进行备案。 2.市级: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审查批准 二、相关依据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咨询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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