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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JC-001-00
事项名称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JC-001-00
职权名称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法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部门规章】 《水利水电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第[1997]339号)第二十一条条规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部门规章】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第二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的条件:(四)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第五项第(二)子项规定:“3、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上级文件】 《湖北省水利水电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7〕493号)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参建单位)必须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上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建函〔2009〕256号)第四项第一条规定:“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检查对象 市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
检查内容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
职权运行流程 通知→检查→通报→督办处理→办结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监督检查前通知或者暗访不通告。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分级管
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3.处理责任: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4.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2-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3-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县)级:
1.小农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2.小(2)型水库工程;
3.小型泵站工程;
4.小型水闸工程;
5.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6.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
7.国家、省、市不纳入监督管理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及其它单项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鄂水利函〔2015〕451号)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咨询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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