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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JC-002-00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JC-002-00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检查对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 1.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是否在岗,单位和个人的证件是否齐全;
2.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
3.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施工原材料、中间产品、施工器械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危险品的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6.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8.工程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职权运行流程 通知→检查→通报→督办处理→办结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监督检查前通知或者暗访不通告。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3.处理责任:未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责令改正,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施工现场未按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执行的,责令改正,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4.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的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编制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一)省级:
1. 省人民政府、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2.1级堤防工程;
3.大型水库工程,坝高在70米以上的新建中型水库工程;
4.中央投资及省级投资为主的设计灌溉面积100万亩及以上的大型灌区工程、大型水闸工程、单站装机流量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或单站装机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泵站工程;
5.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以及汉江干流上梯级开发的水电工程;
6.中央、省投资的其它重点水利项目。
(二)市级:
1.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并负责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水利厅的除外);
2. 省级监督管理以外的行蓄洪区建设工程、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堤防工程;
3.省级监督管理以外的中型水库工程,小(1)型水库工程;
4.省级监督管理以外的大型泵站工程,设计灌溉面积5-100万亩的灌区工程,中型水闸工程,中型泵站工程;
5.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30万千瓦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的水电工程;
6. 山洪沟治理工程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
7.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引(供)水、水利血防、节水灌溉、水生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城市防洪及其他类型水利建设项目;
8.鄂州市城区街办在建的水利项目。
(三)区(县)级:
1.小农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2.小(2)型水库工程;
3.小型泵站工程;
4.小型水闸工程;
5.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6.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
7.国家、省、市不纳入监督管理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及其它单项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鄂水利函〔2015〕451号)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咨询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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