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JC-004-00
事项名称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JC-004-00
职权名称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依据 【规章】《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 第二十五条 堤身和禁脚地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单位应按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安全通知书》的要求维修或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列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进行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检查对象 堤身和禁脚地上建筑物及设施的管理单位或个人
检查内容 (1)建筑物及设施的现状 、运行工况; (2)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职权运行流程 通知→检查→通报→督办处理→办结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2.处置决定责任
(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上报)检查结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督办落实整改措施。
3.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各工程管理单位防汛准备和预案落实等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通过)
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全省区域內一、二级堤防的安全检查 2.市级:负责本市区域內二级及重要堤防的安全检查。 3.区(县)级:负责本区域內所有堤防的安全检查。 二、相关依据 【法规】《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通过)
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咨询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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