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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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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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
职权编码 |
124207047MB0L97366-JC-008-00 |
职权名称 |
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水务局 |
职权依据 |
1、《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财综〔2011〕2号)第八条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
2、《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第十条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集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
检查对象 |
投入“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兴建的水利工程的项目单位和法人 |
检查内容 |
对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
1.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使用是否实行专户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是否存在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资金。 |
3.项目资金使用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办理竣工决算。 |
4.资金拨付与项目进展是否相符。 |
5.各种票据是否合规。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检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落实整改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主要检查项目,检查单位,被检查科室、项目名称等。 |
2.检查:与财政、发改委、审计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监督检查。先到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召开座谈听取汇报,然后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 |
3.通报检查结果:将检查结论送达相关部门。责令有问题的进行整改,并跟踪督办落实。 |
4.落实整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 |
5.监管责任: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级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
2.《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 |
3.同上 |
职责边界 |
区级:区级权限内的本行政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
职责依据:《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所属区,下同)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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