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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XK-001-02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XK-001-02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子项名称 取水许可
行使主体 鄂城区水水产局务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法规】《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2006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条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68号)
第281项 取水许可。
许可范围及条件 年取地表水800万至1100万立方米、地下水50万至70万立方米;①申请材料齐全、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区域水资源环境不受影响。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3)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4)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取水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技术审查→批准→发文→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2-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3-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职责边界 省级:年取用地表水1100万立方米(含)以上、地下水70万立方米(含)以上。 市级:年取地表水800万(含)至1100万立方米、地下水50万(含)至70万立方米。 区(县)级:年取用地表水8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万立方米以下。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咨询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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