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XK-007-00
事项名称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XK-007-00
职权名称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72项
【规章】 《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号)
第24项
许可范围及条件 1.可研已经批复;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规范,初设报告编制工作已完成;
3.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申请材料 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法定期限 20天
承诺期限 7天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技术审查→批准→发文→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六条 除中央项目等五类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外,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职责边界 1.省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初步设计。 2.市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
3. 区(县)级:无。 相关依据: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七条 除中央项目等五类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外,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4〕288号)第六条。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咨询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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