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XK-008-00
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XK-008-00
职权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许可范围及条件 1.涉及受益区的基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
2.被占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已签署意见;
3.替代工程技术方案可行,效益与被占用工程相当;
4.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及措施可行,补偿费估算合理,并已交纳补偿费(或双方已定立合同);
5.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有中央、省、市级投资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工程项目。
申请材料 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法定期限 20天
承诺期限 7天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技术审查→批准→发文→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六条 除中央项目等五类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外,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实施)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职责边界 区(县)级:区域内其他河道、湖泊、塘堰等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相关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 第311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规范性文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 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全部下放到市(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咨询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