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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QT-002-00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QT-002-00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行使主体 区水务局
职权依据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九条第一款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受理范围及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编制的“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属市级的职权范围。并且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需提交的材料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建设项目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安全生产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项目法人报送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咨询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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