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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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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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
职权编码 |
124207047MB0L97366-QT-004-00 |
职权名称 |
对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
行使主体 |
区水务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办理的应急取水备案项目 |
需提交的材料 |
1.项目备案申请表; |
2.项目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3.施工单位临时取(排)水计划; |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审核项目法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
3.备案责任: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
4.监管责任:职责范围内的临时应急用水备案的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2.同上 |
3.同上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本行政区内需要备案的临时应急取(排)水或为了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用水事项。 |
二、相关依据 |
【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11303
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02号鄂州市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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