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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Q91954H-XK-005-04
事项名称 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乡道)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交通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鄂城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Q91954H-XK-005-04
职权名称 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乡道)
子项名称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行使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许可范围及条件 1.确需在公路进行穿(跨)越、利用等施工的;
2.已履行相关施工工程项目批准手续;
3.符合公路远景发展规划;
4.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
5.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结论认可;
6、涉路工程的技术方案经过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7.影响交通安全的,征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8.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给与补偿。
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机构证明、委托代理人或授权经办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出具《申请书》并写明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补偿的数额(原件);
3、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施工方案(原件);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验收报告(原件);
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
6、省公路管理机构关于涉路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同意函。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测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和承诺期限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路政管理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勘验、检查、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评审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市级:负责国道、省道和收费公路由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区级:负责区道、乡道由由区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并发放《路政管理许可证》。 二、相关依据 依据《路政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区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区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区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承办机构 鄂城区交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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