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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Q91954H-CF-002-06
事项名称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交通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编号 11420704MB0Q91954H-CF-002-06
职权名称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6.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09年8月2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违法违规行为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负责人指定办案机构及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核审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送达责任: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需集体讨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7.监管责任:依法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管。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
1-1.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1-2.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2-1.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2.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第二十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4.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5-1.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5-2.第三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3.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6.第七十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制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省内跨区域、重大、公共安全等方面执法和案件的查处,负责对市、县级案件处理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规范管理。
2.市级:负责对在鄂州市国道、省道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3.县区级:负责对在辖区农村公路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4.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二、相关依据
1.【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93号)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承办机构 鄂城区交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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