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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Q91954H-CF-005-02
事项名称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交通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编号 11420704MB0Q91954H-CF-005-02
职权名称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依据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1.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与《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处罚种类 1、没收许可证;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听证(依申请发生)→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通过案件基本情况和立案依据审查发现问题的,或者依据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案件发现问题的,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发生):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7.送达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鄂城区交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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