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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Q91954H-CF-011-03
事项名称 对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货运运输(普通货物)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交通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编号 11420704MB0Q91954H-CF-011-03
职权名称 对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货运运输(普通货物)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3.对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行使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1.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2.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一、1.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普通货运或从事市内客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                                                 2.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专项货运或从事跨地区客运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经营造成责任事故或从事旅游客运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1.未携带但能当场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警告;                                                                                                                                                   2.未携带但事后提供道路运输营运证原件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未携带,事后只能提供有效证明,但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营运证原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未携带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责任事故的,处以200元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监督检查(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运输部交体法发[2008]562号)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 《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鄂城区交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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