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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Q91954H-CF-011-09
事项名称 对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货运运输(普通货物)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交通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编号 11420704MB0Q91954H-CF-011-09
职权名称 对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货运运输(普通货物)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9.对道路货运经营者和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行使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依据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规章】《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2012年2月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
第三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违法违规行为 道路货运经营者和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衡量处罚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监督检查(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部(2008年交体法发562号)
第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
交付当事人;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
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鄂城区交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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