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Q91954H-CF-013-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交通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Q91954H-CF-013-02
职权名称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2.对危货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使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违规行为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收缴有关证件;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二、处罚标准
1.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的罚款;2.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已造成责任事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人询问,一人同时记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意见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告知书》。
5.决定送达责任:对未取得、使用无效、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 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 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责任事项依据 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 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 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 存。
2-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 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 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 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 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 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 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第二十 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 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6-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 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市级:1.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2.公安、工商、建设、物价、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交通部令第1号)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承办机构 鄂城区交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0719 鄂州市祝家湾路8号中石油办公楼 区交通局
审核意见  
备注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