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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CF-045-00
事项名称 对在禁猎区域、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CF-045-00

职权名称 对在禁猎区域、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依据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违法行为 在禁猎区域、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捉水生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职权事项的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代等途径获取线索,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认定、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认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未依法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申请,或者申请未被采纳,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交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责任,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内容,经催告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在禁猎区域、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县级:负责对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水政监察大队
咨询方式 0711-3872093 鄂州市沿湖路28号 鄂城区水政监察大队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南浦路102号 鄂城区水务水产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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