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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24207047MB0L97366-CF-039-09
事项名称 对违反水产苗种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水务水产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编码 124207047MB0L97366-CF-039-09
职权名称 对违反水产苗种规定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9.销售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水产苗种的
行使主体 鄂城区水务水产局
职权依据 【规章】《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省政府令第315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销售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水产苗种的。
违法违规行为 未建立水产苗种繁育生产日志、生产用药记录的或者不出具水产苗种质量合格证明、销售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水产苗种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审查→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取证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认定、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权力、责任、义务。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责任事项依据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重大、复杂的渔业违法案件和跨县市水域渔业违法案件,以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交办的渔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2.县级:负责对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违法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5月31日通过)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跨行政区水域的渔业工作,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置或者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或者由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12月31日修订)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十一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承办机构 鄂城区水政监察大队
咨询方式 0711-3872093 鄂州市沿湖路28号 鄂城区水政监察大队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11303 鄂州市南浦路102号 鄂城区水务水产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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