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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67416124M-QT-003-00
事项名称 对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转报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农林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67416124M-QT-003-00
职权名称 对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转报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区农业局
职权依据 【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受理范围及条件 在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境内的草种经营企业。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销售的草种应确保种子质量,并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
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草种品种特性介绍;
(五) 经营、检验、草种仓储人员资格证书;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第三十六条: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辖区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转报
二、相关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草种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辖区未设立草原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承办机构 鄂城区农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0711-5058669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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