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城区农业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767416124M-QT-006-00 |
职权名称 | 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及调处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区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五条 农业生产事故现场鉴定由事故现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农业生产事故鉴定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农业生产、渔业水上安全生产及畜禽、水产品繁殖、生长过程中,因使用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农业机械、饲料及其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或者栽培、气候、污染、制假售假以及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发生农业生产事故 |
需提交的材料 | 1.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和内容; 2.书面证据材料。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并作出鉴定;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3.决定责任;作出鉴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决定,送达鉴定意见 |
5.监管责任:对农业生产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六条 申请现场鉴定应当由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和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或生理原因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的,口头提出鉴定申请,农业生产事故鉴定管理办公室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印确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7 日内决定并组织鉴定。 |
2.《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八条 现场鉴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实施。 |
第十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凡与当事各方有亲属、利害等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
3.《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负责制定现场鉴定实施方案,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现场鉴定工作进行干涉,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八条 完成现场鉴定工作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4.《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将现场鉴定书报送鉴定组织单位,并对事故鉴定书负责。鉴定组织单位对现场鉴定书进行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5.《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工作机构,监督农业事故的鉴定工作。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县级:负责本辖区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及调处。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五条 农业生产事故现场鉴定由事故现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农业生产事故鉴定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农业局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0711-5058669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