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67416124M-QT-008-00
事项名称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农林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67416124M-QT-008-00
职权名称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区农业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第三条严格把好关口,搞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 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需要的时间,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整改内容进行重新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的相关规范,为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受理范围及条件 补充耕地项目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验收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2.书面证据材料。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并作出鉴定;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鉴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决定,送达鉴定意见
5.监管责任: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
二、相关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第三条严格把好关口,搞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需要的时间,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
承办机构 鄂城区农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0711-5058669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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