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城区农业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767416124M-QT-010-00 |
职权名称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区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1号) |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450号) |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检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辖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政府报告-采取控制措施 |
责任事项 | 1.制定应急实施方案;2.应急值守和物资储备;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 |
5.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6.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
责任事项依据 | 1.【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2.【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3.【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4.同3.5.同3。6.同3. |
职责边界 | 责任分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检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农业局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0711-5058669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