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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67416124M-QT-013-00
事项名称 动物经纪人备案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农林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67416124M-QT-013-00
职权名称 动物经纪人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区农业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11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
需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免冠照片 三、运输车辆行驶证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办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规】《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11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辖区内动物经纪人备案
二、相关依据 【法规】《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11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承办机构 鄂城区农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0711-5058669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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