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处罚) |
填报单位:鄂城区农业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767416124M-CF-062-00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根据情节,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由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所使用的农药,可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
违法违规行为 | 1.未经批准擅自移动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 |
2.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 |
3.拒不恢复蔬菜基地保护标志原状的; |
4.对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 |
处罚种类 | 1.限期恢复移动的蔬菜基地保护标志; |
2.责令修复破坏的蔬菜基地保护标志; |
3.责令其停止使用; |
4.没收其所使用的农药; 5.罚款。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违法情节轻微 |
1.违法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移动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经批评教育,限期恢复移动的蔬菜基地保护标志,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准备使用而未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2.处罚标准:经批评教育,按期恢复移动的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主动交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可不予处罚。 |
二、违法情节一般 |
1.违法情形: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经批评教育,修复破坏的蔬菜基地保护标志。 |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修复破坏的蔬菜基地保护标志,并处以2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法情节较重 |
1.违法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移动蔬菜基地保护标志,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按期恢复移动的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 |
2.处罚标准:处以3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法情节严重 |
1.违法情形: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按期修复破坏的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对正在或已经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对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且不配合农药收缴工作的。 |
2.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市蔬菜业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违反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根据情节,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由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所使用的农药,可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农业局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0711-5058669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
备注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