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67416124M-CF-071-00
事项名称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检查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农林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67416124M-CF-071-00
职权名称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检查的等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农业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1号)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违法违规行为 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3.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4.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听证(依申请发生)→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据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案件发现问题的,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发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7.送达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6.《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7.《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六十条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县属及市级指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相关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承办机构 鄂城区农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0711-5058669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备注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