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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67416124M-CF-125-00
事项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农林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67416124M-CF-125-00
职权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农业局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听证(依申请发生)→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媒体曝光的;或者依据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案件发现问题的,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作出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发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7.送达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监管责任:监督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建立记录;制止和查处相关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湖北省畜牧条例》(2014年11月27日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疫病防治、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义务,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2.【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6.【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7.【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责任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县属及市级指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相关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承办机构 鄂城区农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0711-5058669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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