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67416124M-CF-126-01
事项名称 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农林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67416124M-CF-126-01
职权名称 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非法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区农业局
职权依据 【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6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非法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对非法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不召回不安全畜禽产品行为;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类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2人。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农业部令第63号)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1号)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六十六条 、《湖北省畜牧条例》(2014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9.《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6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案件和上级委托审理的违法案件。 二、相关依据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 鄂城区农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0711-5058669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备注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