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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767416124M-CF-131-00
事项名称 对活禽经营市场和活禽经营者未按相关相求开展经营、宰杀活动以及屠工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民屠宰自食家畜的;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分装后,以包装形式销售,未加施检疫标志的;动物经纪人未依法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农林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城区农业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767416124M-CF-131-00
职权名称 对活禽经营市场和活禽经营者未按相关相求开展经营、宰杀活动以及屠工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民屠宰自食家畜的;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分装后,以包装形式销售,未加施检疫标志的;动物经纪人未依法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区农业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活禽经营市场未建立或者未执行活禽摆放、宰杀和销售相分离,定期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的;(二)活禽经营市场内的活禽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购销台账或者未在经营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三)屠工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民屠宰自食家畜的;(四)对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分装后,以包装形式销售,未加施检疫标志的;(五)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未依法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
违法违规行为 1.活禽经营市场未建立或者未执行活禽摆放、宰杀和销售相分离,定期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的;2.活禽经营市场内的活禽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购销台账或者未在经营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3.屠工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民屠宰自食家畜的;4.对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分装后,以包装形式销售,未加施检疫标志的;5.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未依法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事实应及时立案。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3.审查决定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送达责任:当场或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执行责任:向当事人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屠工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农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畜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官方兽医或者受委托的兽医专业人员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或者兽医专业人员应当及时检疫,屠工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 第三十四条 对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分装后,以包装形式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检疫标志。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职责边界 一、 责任分工(一) 层级之间市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二) 部门之间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2.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3.食药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理二、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食药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屠宰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承办机构 鄂城区农业局
咨询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0711-5058669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36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农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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