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288C-QT-003-00 |
职权名称 | 集体合同审核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和程序、集体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1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区直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
需提交的材料 | 1.《集体合同送审表》一式一份 2.《集体合同审查表》一式一份 3.《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 4.单位营业执照、双方首席代表任职文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法定期限 | 15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集体合同内容的实施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依法进行修改。企业工会、企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地方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 2-2《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辖区内本级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备案。 二、相关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
咨询方式 | 0711-5911588鄂州市古城路48号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81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备注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