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给付) |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26-00 |
职权名称 | 残疾人康复给付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残联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加大对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康复救助力度,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聋儿语训、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防治等重点康复工程。 |
【规范性文件】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湖北省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鄂残联发〔2012〕34号中央财政按每名350元对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给予补贴,其中,150元用于定向行走训练费,200元用于购置盲人用具(盲杖、盲表、盲人多用包、收音机、盲人写字板、盲人阅读机等)。各地要投入相应配套经费。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的工资补贴和培训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或从其他途径解决。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本区范围内精神病患者、辅具需求残疾人 |
申请材料 | 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属地残联提出的书面申请 |
给付方式 | 省或市残联将救助经费拨付至各地残联,由各地残联拨付至定点机构 |
给付标准 | 1.贫困服药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每人每年500元补贴; |
2.贫困住院精神病患者住院补贴:每年1800或3000元补贴。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办件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计划内康复残疾人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上报→决定→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审查责任:审查由本人(监护人)填报的申请审批表。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救助。 |
4.监管责任:对残疾人康复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国家标准等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加强服务质量考核。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参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3.参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4.《关于印发〈湖北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发〔2012〕42号)“2013年,国家、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县(市、区)进行中期检查。2015年下半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
职责边界 | 一、职责分工 |
1.区级:负责户籍关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的初审。 |
二、职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 |
“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残联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区民政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