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给付) |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30-00 |
职权名称 | 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的给付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残联 |
职权依据 | 【法律】《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2008年4月24日修订)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 |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
【规章】《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334号) |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制度建设,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排等途径,对残疾人就业实施重点帮助。 |
第十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有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得到扶持的权利。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费用第十八条残疾人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者组织多人共同就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贷款期限内给予贴息补助。第十九条残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全额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人规定数额的创业补贴。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在劳动年龄段,有就业创业意向和技能及有一定创业基础的残疾人 |
申请材料 | 《残疾人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 |
给付方式 | 一次性由财政直接打入残疾人个人账户 |
给付标准 | 3000-20000元不等,视残疾人创业规模及带动其他残疾人就业效应而定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5天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审查责任:认真核实个人申请表,村、镇初审的材料;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掇刀区残疾人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告知后续办事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配合村、镇做好解释工作; |
4.监管责任:对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区级:负责复核村、镇上报的材料及资金给付工作。 |
2.村、镇级:负责残疾人申报材料的调查核实等初审工作。 |
二、相关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以下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残联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区民政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