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给付) |
填报单位:鄂城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6803-JF-032-00 |
职权名称 | 残疾人机动车轮椅燃油补贴给付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区残联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经报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即自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起)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负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计、核实、汇总全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下达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本省燃油补贴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审核、汇总、上报以及补贴资金核拨、管理等工作。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当地补贴对象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本区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2.车主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1.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2.提供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购车凭证复印件及原件; |
给付方式 | 一次性给付到申请人账户 |
给付标准 | 每年每车300元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办件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审批→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审核上报责任:区级残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依规登记并做好信息录入。审查纳入、退出对象并上报省级或市级残联。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五(二)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汇总本地区截至上年底的残疾人轮椅机动车数量,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于每年三月底之前联合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区级:负责当地补贴对象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
二、相关依据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残联 |
咨询方式 | 0711-3229410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9410鄂州市滨湖西路27号区民政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