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83PXK00300
事项名称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燕矶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燕矶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83PXK00300
职权名称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燕矶镇人民政府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规章】《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2014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共设施的,必须报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划定范围,在批准的面积和时间内使用。
许可范围及条件 在本镇行政区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修建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地点、用途、使用时间、占地面积等);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方位图。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关于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文件,在十日内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监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5-2.《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九)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燕矶镇人民政府村镇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112106
地址:燕矶镇洪山路1号
单位:燕矶镇人民政府村镇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712108
地址:燕矶镇洪山路1号
单位:燕矶镇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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