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给付) |
填报单位:燕矶镇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83PJF01400 |
职权名称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燕矶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少年 受理条件:需少年(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1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 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给付方式 |
物质给付、金钱给付 |
给付标准 |
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1000元∕年,初中生1250元∕年)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其理由)。 2.审核责任: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依法作出是否给予给付决定。 4.给付责任:按有关规定标准及时向申请人给付。 5.监管责任:强化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发放补助金情况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5.同上 |
承办机构 |
燕矶镇中心学校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1-2012226 地址:燕矶街69号 单位:燕矶镇中心学校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2712108 地址:燕矶镇洪山路1号 单位:燕矶镇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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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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