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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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燕矶镇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83PJC01600 |
职权名称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燕矶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对象 |
本镇辖区内单位及组织 |
检查内容 |
1.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2.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3.其他应检查内容。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或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2.检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做好检查记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参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参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督促整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承办机构 |
燕矶镇派出所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1-2711110
地址:燕矶镇燕矶大道110号
单位:燕矶镇派出所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2712108
地址:燕矶镇洪山路1号
单位:燕矶镇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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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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