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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83PQT07000
事项名称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人的登记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燕矶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燕矶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83PQT07000
职权名称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人的登记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燕矶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规章】《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改)
第七条第三款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拟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或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
受理条件: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
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
3.其他与登记相关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登记责任:对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建筑物施工登记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承办机构 燕矶镇人民政府村镇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112106
地址:燕矶镇洪山路1号
单位:燕矶镇人民政府村镇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712108
地址:燕矶镇洪山路1号
单位:燕矶镇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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