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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597QR02400
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杜山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杜山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597QR02400
职权名称 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杜山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规章】《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2006年5月30日修订)
第十四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确认形式 确定认定(认证)证明 √登记 鉴证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 本镇蓄滞洪区内已登记公布的居民财产发生变更的;
2. 由村(居)民委员汇总并提出变更申请。
需提供的材料 《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登记→报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3.登记责任:经核查属实的,予以重新登记。
4.报备责任:变更登记后,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5.监管责任:加强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登记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4.同3。
5-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5-2.《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承办机构 杜山镇人民政府农办
咨询方式 电话:5032316
地址:杜山镇府园路特1号
单位:杜山镇人民政府农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5032336
地址:杜山镇府园路特1号
单位:杜山镇人民政府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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