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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CF00600
事项名称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CF00600
职权名称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章】《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2014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处罚种类 1.没收非法财物;
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辖区内有涉嫌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辖区内有涉嫌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强化对村庄和集镇内修建住宅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城建办
咨询方式 电话:0711-5079115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城建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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