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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JF01500
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给付)

填报单位: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JF01500
职权名称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受理条件:1.夫妻双方户籍在本乡(镇);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只有一个子女。
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户口薄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银行卡号(银行支付时提供此材料)。
给付方式 金钱给付
给付标准 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其理由)。
2.审核责任: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依法作出是否给予给付决定。4.给付责任:按有关规定标准及时向申请人给付。
5.监管责任:强化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5.同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
(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职责边界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02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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