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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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08YJC01900 |
职权名称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检查对象 |
本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 |
检查内容 |
存在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方案责任: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方案,方案应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检查人员等内容。
2.检查责任: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巡回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对地质灾害险情的监督检查及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同1。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同3。 |
承办机构 |
沙窝乡国土所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1-2701088
地址:沙窝乡沙窝村六组
单位:沙窝乡国土所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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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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