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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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08YJC02000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检查对象 |
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
检查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
承办机构 |
沙窝乡人民政府安监站 |
咨询方式 |
电话:133852712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安监站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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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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