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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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08YJC02100 |
职权名称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检查对象 |
本辖区内居住的流动成年育龄妇女 |
检查内容 |
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办理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对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承办机构 |
沙窝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1-2702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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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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