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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CJ03000
事项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裁决)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CJ03000
职权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章】《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湖北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在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辖区内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县的,由地区行署或市、州、人民政府处理;跨地、市、州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遇有特殊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辖区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先由争议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有处理裁决权的当地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裁决书,当地人民政府可责成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调处,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签发。土地承包经营者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农、林、牧、副、渔场或农科所的管理委员会)调处,调处不了的,可申请乡镇或县主管农村集体经济的部门裁决。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权限,将协议书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理裁决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受理条件:1.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
2.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3.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争议裁决申请书1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
3.与争议土地相关证据资料。
法定期限 6个月
承诺期限 6个月
特别程序及期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调解→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交争议当事人签字后送达。
3.决定责任:调解不成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制作裁决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裁决决定书10日内送达争议当事人,并告知不服裁决的法定救济途径。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理裁决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承办机构 沙窝乡国土所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01088
地址:沙窝乡沙窝村六组
单位:沙窝乡国土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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