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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3200
事项名称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变更、换证、补发的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3200
职权名称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变更、换证、补发的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辖区内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变更、换证、补发;
受理条件:符合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变更、换证、补发规定条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包方应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
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承包方案(一式两份);
2.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一式两份);
3.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两份);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的书面请求;
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三、申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3.受损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四、申请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村委会证明;
3.遗失公告。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转报→监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转报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农办
咨询方式 电话:15972308908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农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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