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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3500
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3500
职权名称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辖区内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申请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
受理条件:1.系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2.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
需提交的材料 1.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
2.户口本或有效身份证明;
3.烈士证、残疾军人证等相关证件(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等特殊人员提供此材料);
4.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耕地占用税征收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承办机构 沙窝乡财政所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01098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
单位:沙窝乡财政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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