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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3700
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3700
职权名称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规章】《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2014年12月31日修正)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
二、受理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住宅用地申请书1份;
2.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证明。
3.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佐证(未占用耕地者提供此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使用耕地的)、15个工作日(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提出初审或审批意见,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初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及时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行为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5-2.《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八)负责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九)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城建办
咨询方式 电话:0711-5079115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城建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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