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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3900
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3900
职权名称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
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 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规章】《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2006年5月30日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具体补偿金额张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受理范围及条件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2.住房水毁损失;
3.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2.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3.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薄或户主身份证;
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
3.《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表》。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公示期除外)
特别程序及期限 具体补偿金额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5日(被补偿人无异议)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核查损失情况→公示损失情况→制定补偿方案报批→公示补偿方案→发放补偿凭证
责任事项 1.核查责任:核查水毁损失情况,拟定补偿方案。
2.公示责任:由村(居)民委员对损失核查情况和补偿金额公示。
3.发放责任: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补偿凭证。
4.监管责任:强化对蓄滞洪区内居民具体补偿金额的审核确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1-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2-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七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2-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2-3《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3-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九条 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 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3-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具体补偿金额张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4-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二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4-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农办
咨询方式 电话:15972308908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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