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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4000
事项名称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4000
职权名称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因灾,是指因自然灾害所致,包括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连阴雨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倒损居民住房,是指因灾倒塌或损坏、以居住为目的农村居民的唯一住房,不包括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第五条 倒塌、损坏住房的界定:(一)倒塌住房是指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经鉴定后不能居住,需进行重建的住房。(二)损坏住房是指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裂缝,或附属构件破坏经鉴定虽受损但经过修缮仍可以居住的住房。
第六条 倒房重建救助对象应是当年因灾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或修缮的住户。对受灾前已经另外建有新住房或购买有住房的倒损住房户不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对有子女且子女经济条件较好的,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帮助父母解决住房困难。
受理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评议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转报责任:将审核意见及材料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4.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居民受灾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核责任:
2-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第八条 倒房重建救助对象应当按下列程序确定:
(四)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评议结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审核确定救助范围、对象和类别,建立“倒房重建台账”,并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第八条 倒房重建救助对象应当按下列程序确定:
(四)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评议结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审核确定救助范围、对象和类别,建立“倒房重建台账”,并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01077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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