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4100
事项名称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4100
职权名称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十二条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1、举办幼儿园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2、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编制标准的要求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4、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公办、企事业单位办、街办集体办幼儿园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办园章程、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
3.法人代表、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财会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及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材料
4.固定资产验资报告、固定资产投入年报、备用教育资金证明等。
5.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6.园舍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主管单位消防安全部门出具)。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登记注册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出具登记注册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并送达登记文件。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行为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沙窝乡中心学校
咨询方式 电话:0711-5115097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10号
单位:沙窝乡中心学校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