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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4200
事项名称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4200
职权名称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辖区内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
受理条件: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利用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不得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需提供的材料 1.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土、规划、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4.公益性墓地设计方案、规划图;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村民申请设置公益性墓地的有关材料,必要是组织现场勘察。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不同意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对同意设立公益性墓地的,按规定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
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殡葬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01077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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